中华共和国审计署依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宣告成立,是国务院26个构成单位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那么我国审计署什么级别?
1.我国审计署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国家总理的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科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理事长的人选。
2.中华共和国审计署依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宣告成立,是国务院26个构成单位之一,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3.2018年3月,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核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升审计署职责;将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点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状况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关键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归审计署,相应对派遣审计监督能量开展整合优化,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审计署负责对我国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开展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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